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8]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制定的《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倒查程序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
责任倒查程序规定
(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08年6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责任倒查工作,依据《
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治超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第八条规定,负责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涉及单位进行责任倒查。各级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治超办)负责协调责任倒查工作。
第三条 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案件、重大案件、跨市案件由省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市级行政区域内重大案件、跨县案件、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市级治超机构组织责任倒查;县级行政区域内一般案件和上级交办或督办案件由县级治超机构进行责任倒查。
第四条 责任倒查工作坚持“查清事实、注重证据、分清责任、处理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倒查工作按照滞留、询问、报告、取证的程序进行。
(一)滞留车辆。在普通公路上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依托治超站点或有人值守的停车场(所)就地就近滞留。
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在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登记后劝返。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在高速公路出口检测认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高速公路部门立即通知高速交警部门和当地市治超办。高速交警应在30分钟内(特殊情况下60分钟内)到达现场滞留车辆。当地市治超办接到报告后通知相关治超机构执法人员在6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