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8]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促进以票管税,市局今年1月1日起在全市对服务、娱乐行业发票进行了统一换版,并开展了服务、娱乐行业发票“连环奖”活动。这一活动的开展,大大提高了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加强了发票比对,促进了发票管理。为进一步堵塞征管漏洞,保护合法经营,促进依法治税,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开展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专项检查
为加强建安发票管理,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比对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31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安装行业发票专项检查,对单位和个人接受的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建筑安装业发票进行专项检查。
(一)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纳税人自查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区、县(市)局、涉外分局要做好宣传发动,在4月10前将自查表全部发放到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要求纳税人对2005年1月1日以来接受的所有建筑安装业发票自行比对,并将自查表于5月13日前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第二阶段:税务机关检查阶段(5月14日--6月30日)。各单位要对检查作出专项部署,原则上采取交叉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抽查面不得低于应检查户数的30%。2007年已经就发票比对工作进行安排的单位,本次不再布置自查,直接进行检查。对2007年已经进行发票检查的单位,不得进行重复检查。第三阶段:总结评比阶段(7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要及时查处、纠正和总结发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就发票专项检查相关情况写出专题汇报材料,于7月1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将于7月30日前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项评比。
(二)总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建筑安装发票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成立以主管副局长为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切实强化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2、严格依法奖惩。按照《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比对工作的通知》(长地税发[2007]31号)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打假专项治理进行发票比对的通告》的规定,各单位对纳税人通过发票比对,为税务机关查处制造、贩卖、开具假发票提供重要线索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假发票的,要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规定,各单位对纳税人通过发票比对,为税务机关查处制造、贩卖、开具假发票提供重要线索的,要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假发票的,要严格依照和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并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及我省的相关规定,对纳税人实行C级以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已评定为A级的,按规定程序降低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偷逃税的严重违法行为,或比对中发现的重大制贩假发票案件线索,应当迅速向市局汇报,并及时移交市局稽查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