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市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财政管理和监督。
政府拨款资金(含政府非税收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它相关单位;
其他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并接受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具体数额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 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200万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