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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七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所有代建单位须经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原则上每年公布一次代建单位名单。

  第八条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察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九条 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职责: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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