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参与“招、拍、挂”中标后,按中标价格先缴纳50%的价款,剩余的价款在三年内逐年缴纳或作为州、县市国有资产入股,享受相应的权益。
(三)积极支持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增资入股方式,参与我州现有国有矿山企业的整合,扩大现有企业的生产规模,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提高企业效益;整合方案由攀钢(集团)公司委托的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各国有矿山企业及县市政府具体协商后,报州政府审核备案。支持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收购、参股、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在建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开发利用和集约化经营。
(四)积极支持攀钢(集团)公司在州内开展矿产勘查。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州内黑色矿产资源勘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优先取得探矿权,查明资源后优先取得采矿权。
(五)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生产钒钛、钢铁冶金所需的辅料资源,如盐矿、石灰石、白云石等非金属矿,属州(县市)颁证矿权的,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优先配置给攀钢集团公司;对已明确矿业权的现有矿山开采企业,由政府积极协调,支持攀钢(集团)公司以多种方式整合资源。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力度。按照《凉山州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办法》(州政府19号令)的规定,攀钢(集团)公司委托的攀钢矿业凉山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厂生产的产品供应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视情减、免重要工业品价格调节基金。
三、提高服务效率,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及《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州战略的决定》和《中共凉山州委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对涉及攀钢西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的黑色矿产资源整合项目,在项目立项、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上,州、县市发改、经委、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代办制和“绿色通道”,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