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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嘉政办发〔2008〕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安监局 市编办 二○○八年五月)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省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是,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较为薄弱。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前提,也是建设“平安嘉兴”、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对此,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要求,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明确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行使以下职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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