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故报警的方式、信息传递网络图及上报程序等;
(三)警戒区的划分,人员的疏散,抢救人员进行现场的准备,危险物质的控制处理,泄漏危险物质的收集处理,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事故后恢复生产的程序和事故抢救措施;
(四)事故抢救所需设备、设施、材料的配备及检验检查,存放地点及管理负责人;
(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二十条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并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各项措施切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内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分级分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场外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二十二条 场外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组织机构、应急指挥者及执行步骤;
(二)通讯、联络系统、报警系统;
(三)援助组织、人员、规模;
(四)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可使用工具(如消防车、推土机)的详细清单和位置,救护、急救设备和治疗、紧急供应单位等;
(五)人员撤离、疏散计划、线路和使用的交通工具;
(六)其他有关应急救援的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应当动态管理,及时反映重大危险源的实际状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监控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备案,建立台账。台账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类别、分布;
(二)安全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存在隐患和整改措施。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选择危险程度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为重点监控单位进行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派出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监控管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