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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4.严肃追究渔业安全责任。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渔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制度,进一步落实各项渔船安全管理措施

  (一)继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人联船督导制度和编组生产制度,制定落实各项措施,层层建立渔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机制,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制度,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管理的基层基础工作。

  (二)完善通信值班制度。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渔业乡镇和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应完善通信值班制度,保持通信的有效畅通。要建立渔船动态报告制度,加强对渔船的动态监管,对谎报、不报或故意关闭通讯设备等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三)探索建立渔船管理制度。要积极探索实施渔船船长证书违规登记、扣分制度,建立渔船安全、防台黑名单制度等渔船管理制度,加大政策调控力度,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

  (四)探索渔业经营管理新机制。积极推广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公司、协会、合作社等法人组织,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制运行。

  五、加快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手段和管理水平

  (一)加大公共财政在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监管方面的投入,是创建“平安渔业”、构建和谐渔区的重要保障。

  1.加大渔业安全管理投入。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避风港(渔港)、渔用航标、渔港安全监控系统、渔船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渔船应急救助系统和安全救助通信网络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同时,在船舶安全救生与通信设备配置,渔民职业安全培训和养殖抗风浪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财政补贴,加快改善渔业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切实增强渔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2.大力推广渔业政策性保险。继续加大渔业互保工作力度,努力扩大船东互保的投保面和增加投保额;积极开展渔业生产性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业抗风险能力。在保费补助方面,按船险和雇主责任险保费与省配套的标准,县级财政配套补助20%。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根据各地渔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3.设立渔业海上救助资金。各地要建立完善渔业海上救助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渔船互救互助奖励,适当扩大奖励面和增加奖励额,以鼓励与推动渔船互救互助。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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