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渔船买卖行为。市内渔业船舶买卖必须办理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坚决取缔未经批准擅自买卖渔业船舶的行为;禁止渔业船舶(远洋渔船除外)在市内跨户籍地挂靠,违规挂靠的渔船要予以清理,被挂靠单位承担安全管理直接责任,并取消所有可以享受的政府优惠补助政策。
(二)加强准入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严格职务船员资格审查。渔船要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职务船员上岗必须通过有关部门考核审查,对异地取得职务证书、在市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经过本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审查渔船船长资格,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船长资格。
2.实行普通船员准入管理。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渔业专业训练合格证或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一律不得上船作业;对异地取得证书在市内从事渔业生产的,必须经过本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
(三)加强执法检查,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1.加强渔船日常安全检查。各渔业乡镇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乡镇、村管理人员在港口、码头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对船员证书不齐、人证不符、船证不符、船员配备不当、安全设备配备不全、网具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不服从安全管理、超抗风力超航区航行作业、安全值班瞭望制度不落实、违章装载、违章搭客等行为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要及时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渔业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加强渔业行政管理和执法检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双控”政策,严格控制捕捞渔船数量和马力指标;加强渔业船舶检验,强化渔船修造企业监管,严把渔船质量标准关;加强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及时掌握渔船动态;加强船员培训考试管理,严把从业人员素质关;加强渔船进出港签证管理,强化执法检查,重点针对渔船安全设备有效配置、职务船员配备及渔船适航状况,严肃查处违规违章行为。
3.认真组织开展渔船安全专项检查。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海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对重点渔区、渔业村(公司、协会、合作社)的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组织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等专项督查;渔船管理部门要继续组织开展“三无”和“三证不齐”等渔船非法捕捞专项整治活动;同时,根据季节、气候变化,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及时开展防台、防寒、防潮、防雾和防火等渔船安全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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