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在高层建筑内的经营性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消防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工商部门配合落实整改;
(九)自行管理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治由自管单位负责,消防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从今年6月15日开始,到年底结束。具体分3个阶段实施。
(一)排查阶段(6月15日-7月15日)。各地在前阶段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进行核对,摸清区域内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尚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高层建筑进行汇总,并按隐患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分类;经分类的有关信息要分发到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和相关的职能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单位要建立台帐,分类监督,指导整治。
(二)整改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要根据消防安全隐患的实际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重点整治严重影响安全的消防隐患,并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合格。各县(市、区)政府在责任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隐患整改督查工作,对未落实整改任务的,要组织力量进行联合执法,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逐项逐条地督促整改,确保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验收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整改工作结束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整治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查漏补缺,巩固整治成果。各地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书面报送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将建立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的相应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想方设法拓宽筹资渠道,通过使用物业维修资金,业主续筹、政府补助等办法,切实为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广泛宣传,强化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消防安全隐患严重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业主(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整改责任单位要认真落实《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向业主和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