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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温州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消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切实扭转当前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严峻形势,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畅缮结合、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总体要求,以10层(含)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约8层)的公共建筑为整治重点,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消防安全意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安全通畅率达10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完好率达100%,消火栓给水系统完好率达100%,新投入使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合格率达100%,消防安全管理建章立制率达100%,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和责任分工

  (一)高层建筑竣工后,未经综合验收,特别是其消防设施设备未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建设、消防部门进行验收并负责督促业主单位限期整改合格;

  (二)消防管理制度不规范、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整改;

  (三)侵占公共部位,堵、塞、隔、占疏散通道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四)消防设备设施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消防、房管部门负责督促其物业管理企业及时修复;

  (五)在屋面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地下车库用途等影响消防安全的,由规划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六)在高层建筑内擅自改装燃气管道的,由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七)违法安装户外广告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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