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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


  (四)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质量和供水标准。

  (五)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资金管理要按工程类别,设立财政专户,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六)工程建设完成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步伐。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鼓励以合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建,各级政府给予一定补助;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的农村供水工程,可推行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办法,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到2010年,市政府每年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补助,重点补助列入省目标责任书内容的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标准为:鹿城区、瓯海区、三类县、“139”乡(镇)、海岛等按工程投资的15%-25%,其余为10%-15%;少数民族地区在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上给予适度倾斜;已列入中央预算内补助项目,一般不再予以补助。

  (二)研究制订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

  (三)创新工作机制。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农民饮用水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收益继续用于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农村饮用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用水紧张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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