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
(温政办〔2008〕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实现省政府提出“在全国率先基本解决农民饮用水不安全问题”的目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责任
2007年至2010年,解决全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90.62万人。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适度。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对水源选择、工程类型、规模确定、工程布局,要充分考虑技术适用、经济合理、方便建设和管理等因素,合理适度安排项目。
(二)因地制宜。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要通过管网延伸来解决农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问题的长效解决。
(三)饮水安全。规范、完善净水工艺和消毒设施,达到国家《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或《
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标准,确保农村群众饮水安全。
三、建设管理
(一)各县(市、区)要把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乡(镇)、村、户,落实到具体项目,认真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二)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要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
(三)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把工程质量关。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备案制,加强管理;小微型工程要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