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调查组会同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
8 恢复重建
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恢复水库工程或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水库实施降等、报废,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库效益的发挥。对排除的大坝重大安全隐患,应组织专家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和所在地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9 应急保障
9.1 通信保障
水库工程管理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施(有线电话、传真机和移动通讯设备等),保证水情、雨情、工情和上级指令得到及时传递。在紧急情况下,地方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及当地制订的报信手段等方式传送、发布信息,通知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9.2 物资保障
应急物资筹集和储备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按照《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应急物资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
9.3 队伍保障
根据军队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在需要时参与水库大坝应急。工程管理单位和水库下游可能影响区域范围内县、乡两级政府和村、组,组建水库大坝应急队伍,在险情发生时能够及时、迅速地投入抢险工作。
9.4 供电及交通保障
电力部门要保障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供应;交通部门负责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通畅。
9.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阻碍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9.6 资金保障
水库大坝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泸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及时安排和拨付专项经费。
9.7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