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8〕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为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生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系统、及时、准确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开展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科学统一的服务业统计监测方法,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及时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的规模、速度、结构、效益及地区(行业)分布状况;开展服务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分析,为各级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和调控提供依据;评价考核各区县的服务业发展成果,实施服务业目标考核。
二、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和范围
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对象是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是除了一、二产业以外的所有行业的基本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内容包括企业户数、营业收入、增加值、从业人员等指标。《泸州市服务业统计监测制度》按市、区县二级分别组织实施。
三、服务业统计监测的实施办法和步骤
(一)实施办法。由于服务业统计监测的范围广、难度大、涉及部门多,因此,在建立服务业统计监测框架的基础上,采取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具体办法是:
第一,建立服务业的部门统计报送制度。按“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根据各级各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将涉及到的服务业统计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