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给予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拆迁就业援助对象,重新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在就业援助对象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截至2007年12月31日,女40、男50周岁以上)可享受本人实际最低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本人实际最低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对城市规划建筑物拆除
造成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城市规划建筑拆除工作,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目标任务,对我市城市规划建筑拆除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困难居民生活救助政策的落实。对城市规划建筑拆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户,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照《
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因城市规划建筑拆除造成家庭收入降低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及时提高补差水平。
二、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照《
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和《
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规范运作,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及时得到救助。
三、落实分类施保。对城市规划建筑拆除中涉及的低保家庭中的孤老、重残、重病、单亲、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等人员,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实分类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