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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支持做好大拆迁促大建设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3 给予创业补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拆迁就业援助对象,重新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的,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

  (四)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在就业援助对象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4050”人员(截至2007年12月31日,女40、男50周岁以上)可享受本人实际最低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本人实际最低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对城市规划建筑物拆除
造成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城市规划建筑拆除工作,加快我市城市建设步伐,努力实现城市建设“一年一变样、三年大变样”目标任务,对我市城市规划建筑拆除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项救助政策。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城市困难居民生活救助政策的落实。对城市规划建筑拆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户,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可采取临时救助的方式,解决其基本生活困难;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照《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对因城市规划建筑拆除造成家庭收入降低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及时提高补差水平。

  二、救助申请审批程序。按照《廊坊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和《廊坊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规范运作,使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及时得到救助。

  三、落实分类施保。对城市规划建筑拆除中涉及的低保家庭中的孤老、重残、重病、单亲、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等人员,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实分类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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