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咨询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做好就业援助对象的登记、统计工作,组织各种形式的政策咨询活动,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帮助就业援助对象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
2 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为就业援助对象免费提供适合的就业信息,使其拥有更多的择业机会。
3 免费职业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帮助和指导他们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就业。
4 免费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对象可到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实行免费职业介绍的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可按实际免费介绍成功的人数,持相关手续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20元/人的职业介绍补贴。
5 技能培训服务。各级定点培训机构要选择市场需求量大、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向援助对象提供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在接受培训后尽快就业。参加培训的人员可享受一定的培训补贴,具体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6 就业岗位援助。市劳动部门近期提供700个以上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拆迁涉及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开展就业援助活动,将拆迁涉及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帮扶范围,通过开展上门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送技能等活动为其提供就业援助。在拆迁量大、涉及人员多的社区可组织专场招聘会。对就业岗位不挑不拣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保证在1个工作周内安排其上岗。
(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人员就业
对于商贸、服务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招用因拆迁影响就业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安置补助。补助标准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年补贴用人单位1000元/人;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用人单位3000元/人。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要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人员提供项目征集、项目评估、项目推广、创业辅导、创业培训、项目跟踪、政策咨询和政策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2 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拆迁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经费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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