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政府层级监督。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问题,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请示报告。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维护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为发生。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强政府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作用,坚决纠正行政机关违法和行政行为失范。要加大政务督查力度,健全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提高政府执行力。
(十五)加强审计、监察监督。对财政资金使用要实行审计全覆盖,特别是要围绕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政府投资管理、各类专项资金和财政资金分配使用、重点建设项目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审计监督。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监督实效。监察部门要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方面强化对各部门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要研究建立能够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错的机制,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等行为,确保清正廉洁,提高行政效能。
(十六)认真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政府要认真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主动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及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积极为人民群众实施监督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确保行政权力正确行使、在“阳光”下运行。
(十七)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进一步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建立公众评议机制,研究设计群众满意度评价体系,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形式,让群众对行政机关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十八)进一步实施行政问责制。严格实行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强化对行政失职渎职案件的查处力度。要制定实施《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和《鄂尔多斯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行政责任的行政效能告诫范围、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告诫结果的运用以及对行政责任的追究范围、责任人员、责任方式和追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十九)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力度,重点查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等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监督,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惩治商业贿赂的制度,形成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