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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阳光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意见

  (五)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整合财力资源,集中财力办全局性的大事要事。编制预算要科学、民主,着眼发展事业,着眼改善民生,着眼建立公共财政服务体系和运行保障体系。各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实际,科学合理提出预算,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有关评审程序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部门预算草案。财政支出预算一经人代会批准,不得随意调整。规范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列入预算的专项资金,要附资金安排具体意见和操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严格控制超预算资金,对于应急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必须安排的资金,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从总预备费中支出;对于其他确需超预算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审理并履行评审等工作程序后,提出审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年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强化资金管理的严肃性,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专帐专户,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持统一结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财政资金绩效考评、跟踪监督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财政支出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套用、滥用,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该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监察、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督检查作用,依法对各类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利用,对资金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规范财政投资项目管理。健全财政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凡是财政投资项目,必须进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认真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重大项目要向市委汇报,切实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严格项目报批程序,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鄂尔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07〕43号)的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完善项目招投标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工程招投标实行全程监督,确保招投标公开、公正、公平进行,杜绝“暗箱”操作。招投标机构要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要坚持以项目概算标的招投标,从严控制费率招投标,在源头上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市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重点财政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运作和管理,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部门。强化项目资金管理,财政投资项目资金要专户专帐、专款专用;资金拨付必须按照工程进度进行,杜绝超前使用。强化监督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要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重大项目要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每一笔资金都规范、安全使用,每一个项目都建成优质工程、“阳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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