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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制度的通知
(鄂府发〔2008〕26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为已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下岗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养老保险补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2008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今后由市人民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二、分担比例:市直、东胜区、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全部由本级财政承担;乌审旗、鄂托克旗政府承担30%,市财政补贴70%;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政府承担20%,市财政补贴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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