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08年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010户(5.06万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10730人,共需资金8654.6万元(具体分解任务见表1)。资金主要通过以下形式筹集。
1.各旗区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2.各旗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4.积极争取上级资金;
5.市财政按照各旗区廉租住房完成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对财政困难较大的旗区可适当增加补贴资金;
6.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的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互相衔接。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后纳入供应范围。
1.家庭收入标准低于各旗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标准80%以下的;
2.无房户。
(二)解决办法
全市2008年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万平方米,解决306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需要各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2990亩。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费用在当地土地收益中支付,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政策支持、分配、管理工作按有关标准、程序进行(具体分解任务见表2)。
四、转移进城农牧民住房供应范围和标准
(一)供应对象的确定
凡从2001年以后转移进城的本市户籍农牧民,按市人民政府人口转移有关标准,经当地人口转移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供应范围,各旗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标准和条件,逐年轮候解决。
(二)解决办法
全市从2001年-2007年转移进城农牧民共有101823户、356445人,预计从2008年-2010年还将转移42856户、150000人,到2010年全市共有144679户、506445名农牧民进城居住。按照每年解决2万户的进度,从2008年开始用7-8年的时间逐步解决进城农牧民住房问题。2008年计划解决2万户,其中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的约70%的户子纳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形式解决住房问题。另外自身经济条件较差的约30%的户子,通过建设农牧民租住房解决,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具体分解任务见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