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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08〕10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全市住房保障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和5万平方米廉租房年度建设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7〕218号)要求,认真做好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建设规划富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旗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于2008年3月底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汇总。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今后严格按照规划和年度计划予以落实。
  二、廉租住房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保障对象的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提出申请廉租住房并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后纳入保障范围。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以民政部门公布标准为准)或持有本地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东胜区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各旗的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可视本旗财力情况适当放宽标准)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廉租住房补贴形式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1.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占总补贴人数的80%,其中东胜地区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低于8.8元;各旗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低于5元(可视本旗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2.实物分配。占总补贴人数的20%,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建设廉租住房进行分配,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资金需求及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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