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监察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监察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监察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机构提出请示或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报批表》,提请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监察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要制定监察方案。监察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察的目的;
  (二)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三)监察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监察组的人员组成;
  (五)监察的时间安排;
  (六)监察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监察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监察方案如有变化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重大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