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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行政效能告诫是指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不及时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机关工作效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情节轻微,构不成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警戒性的教育。
  第三条 行政效能告诫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给予行政效能告诫,按照对被告诫对象的监督和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行政效能告诫:
  (一)对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消极对待,造成政令不通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要求参加的会议无正当理由迟到或缺席的;对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或确定的年度重要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者未按要求完成的;
  (三)因工作原因,引发越级访和集体访的;
  (四)对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按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的;
  (六)在联合开展工作时,不予配合或推诿扯皮,导致工作不能落实的;
  (七)因决策失误或者工作失当,损害鄂尔多斯形象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行政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及时贯彻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影响工作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事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或者主观消极、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行政效能建设规章制度不健全,监督执行不力,管理混乱,机关效能低下,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行政效能告诫而未给予或者包庇袒护、干预调查的;
  (五)对上级领导批办、上级行政效能投诉机构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投诉件及群众投诉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或者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明知本单位存在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理,或者压案不查、隐瞒包庇的;
  (七)年度内本单位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或者工作人员2人次以上(含2人次)被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效能告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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