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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通知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四)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五)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六)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七)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它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九条 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受理下列对被投诉人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给行政相对人造成延误或者损失的;
  (四)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五)不文明执行公务,服务态度恶劣,作风蛮横粗暴,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行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八)其它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四章 投诉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行政效能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其工作程序是:
  (一)对涉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投诉,由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直接调查处理;
  (二)对前项规定以外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转交有关旗区政府或部门处理。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处理;
  (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对有权处理的投诉事项,受理后,必须及时作出自办、转办或督办的处理。自办非立案案件在1个月内办结,立案案件在6个月内办结;上级交办案件承办单位自接到交办文函之日起,非立案案件在1个月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情况),立案案件在6个月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情况)。
  对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自办案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期;上级交办案件承办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案件交办机关上报延期结案报告,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期的时限,经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延期时限一般为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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