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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的通知
(鄂府发〔2008〕11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效率和效果的综合体现,即指政府组织结构、行政行为和相关政策制度所达到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是否充分发挥了行政管理应当发挥的作用,是否能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工作的预期目标。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以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不受其它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遵循《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工作原则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统一的原则;注重预防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提高行政管理效益与注重效应相统一的原则;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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