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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三、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程序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统一约定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担保中心认可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提供反担保;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抵押或质押债券、存款单和商用或办公用房等不动产,也可由担保中心认可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反担保。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其反担保手续可由企业负责人统一办理。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及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持当地核发失业证明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贴息(中央、地方财政各承担25%);其它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从事微利项目范围以外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付息,财政不予贴息。
  本条微利项目范围是指银发〔2002〕394号规定的19项微利项目及呼银发〔2006〕36号规定的27项微利项目。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鄂尔多斯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由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运作。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要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对财政担保基金要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封闭运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代偿率最高为15%,代偿率超过15%时,担保中心停止担保,经办银行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贷款项目代偿后,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与经办银行共同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对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和企业,担保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代偿资金清欠收回后,从收回之日归还担保基金专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挪用。
  六、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与考核
  市人民政府确定鄂尔多斯市城市商业银行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的主要经办银行。市旗区相关部门还应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调动其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办小额贷款的积极性,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加大对我市自主创业人员信贷扶持力度。完善贷款管理模式,推行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联动的工作机制,借款人只有参加当地劳动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取得合格证书并完成创业计划书后方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以提高借款人创业素质,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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