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1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呼银发〔2006〕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条件和额度
(一)贷款对象:凡拥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境内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城乡居民,经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均可向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对象除国家明确规定外,还包括我市户籍的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牧区进城就业人员。
(二)贷款条件:需提供申请书、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如再就业优惠证、退役证、失业登记证等)、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创业培训结业证、银行及担保中心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合伙经营企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可根据吸纳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原则上每人不高于5万元,合并额度不高于100万元。
合伙经营企业贷款须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贷款须持劳服企业营业执照或就业部门就业服务型企业认定证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标准按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发〔2003〕143号)规定执行。
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程序
小额担保贷款审核程序: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社区街道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就业部门审查备案、汇总后统一推荐到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后,由经办银行核贷并办理贷款手续。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就业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提交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银行核贷后办理贷款手续。为方便就近就地贷款,从2008年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贷款人统一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