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牧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二是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要坚持以家庭承包为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落实责任。要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做到权责利相统一。四是有效指导,强化监督。要加强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认真组织指导草原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正确处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关系。
(三)组织领导
草原家庭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国家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旗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政字〔2002〕235号)、自治区畜牧业厅《关于全面落实农区草牧场“双权一制”工作的通知》(内牧草字〔2002〕65号)文件的要求和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不断研究草原承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保障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认真做好《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核发工作,对已取得《林权证》的,不得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对同一地块同时拥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的,要依法坚决纠正,切实做到一地一证。
(四)具体要求
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乌审旗、杭锦旗牧区和伊金霍洛旗已承包到户的草原,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统一换发由旗人民政府盖章的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要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合同,将禁牧等草原保护内容充实到草原承包合同中。准格尔旗、达拉特旗、杭锦旗及东胜区等农区没有承包到户的草原,要把发放草原承包经营权证书作为落实草原承包工作的切入点,在尊重农牧民意愿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草原承包工作。要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草原承包合同管理范围,加大监督力度,对流转程序不规范的要按法定程序重新办理;对非法流转草原承包经营权、改变草原用途、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完善草原家庭承包制工作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旗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草原家庭承包,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要从传统粗放的天然放牧向舍饲、半舍饲圈养和禁牧、休牧、以草定畜、划区轮牧相结合的科学饲养方式转变,合理利用草原资源。要加强畜牧业规模经营户的建设,通过依法流转,使草原向养畜大户、养畜能手集中。要按照全市“三区”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人口整体搬迁工程,通过无人区建设,恢复天然草原植被。要大力发展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增强饲草供给能力,缓解天然草原放牧压力。要调整优化畜群结构,提高优良畜种比例,推广应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加快牲畜出栏周转,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农牧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