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依据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定。
按照国家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的,依据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土地不再单独补偿。
第七条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地块核查。土地储备机构对应当有偿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二)编制收回土地方案。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药博园建设规划,编制收回土地方案,并征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收回土地方案经市国土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三)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
(四)权属注销登记。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手续。原产权人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
第八条 药博园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提前做好征地报卷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拆迁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原则上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另行解决。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7〕92号)执行。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程度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