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8〕35号)
桥东区、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石家庄北方药博园土地储备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方药博园规划区域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方药博园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北方药博园项目对于打造药都品牌、改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区政府、有关部门和驻地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项目土地储备工作,不得妨碍、阻挠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 北方药博园项目土地储备工作,由北方药博园管委会统一组织协调,有关区政府负责所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工作,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土地收回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村(居)和企业(单位)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不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药博园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国土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土地规划用途的60%予以补偿。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依据市政府公布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按土地规划用途全额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