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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府发〔2008〕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春节前后对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清理。整治清理范围为全市境内沿国、省干道两侧的临时建筑、广告牌匾、违章建筑;各城镇规划区与建成区内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设广告等违章建筑;上述范围内出现的其他违章行为。本次违章建筑整治清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由规划部门牵头,城建、国土等部门联合进行集中整治清理,对于违章建筑、设施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已批建的各类建筑由各旗区负责按规划要求做好监管工作。同时,要强化宣传力度,对违章建筑公开曝光,跟踪报道拆除过程,避免新的违章行为发生。
  清理整治工作完成后,各旗区要将清理情况书面报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跟踪监督检查这次整治清理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与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互通信息,确保整治清理工作有效推进,见到实效。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国土资源局、规划局
关于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严肃建设、土地、规划行政执法,明确职责,有效遏制违章建筑的发生,保证建设项目的有序进行,现就加强违章建筑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违章建筑实行分类监管
  城市核心区与各旗所在地城镇以及国道、省道、县道两侧的违章建筑,按照各有关部门职能职责分别由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违章建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国土资源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对未取得土地权属相关手续的违章建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对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条件建设的违章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国土资源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按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依法查处。
  二、对违章建筑实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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