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权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驻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建设工程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
(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卫生、消防、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各旗区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的主力军,建设系统的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应充分发挥施工单位的优势和特长,应对突发事件,随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⒈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⒉报告程序
(1)发生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监理及产权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⒊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别、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2)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3)事故报告的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4)事态控制情况;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及处理的有关事宜;
(6)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