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旗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⒈组织拟订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⒉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⒊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⒋对各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⒌向自治区领导小组提交市污染源普查报告。
由于普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普查过程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配合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军区后勤部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四)培训工作
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自治区培训,市普查办公室对各级普查员及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原则上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等。
(五)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