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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入户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85%的重点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由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完成。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8年3月份)
  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成立市、旗(区)两级工作机构;编制《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参加国家、自治区培训,培养师资和技术骨干,举办市污染源普查培训,确定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开展国家和自治区控重点污染源的监测和所有污染源的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3月-7月)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等。2008年6月底前,各旗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08年7月前报自治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8年8月-10月)
  建立市、旗(区)两级污染源数据库,总结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对普查工作的质量进行评比,对于普查工作完成好的旗区给予奖励,对于不能按时完成普查任务、工作质量差的旗区,要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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