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清查组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凡不能及时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⒈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或盗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按照无证开采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行为,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中编办《
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对已关闭矿山进行监管,发现暗中生产的,除按相应职责进行处理外,还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通报,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无证开采进行查处。
⒉对超层越界开采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要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两次(含)以上越界开采行为或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⒊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在对转让方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今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变更矿山企业营业执照时,要核对矿山企业是否变更了投资主体,凡变更投资主体的,要求企业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后,再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证照;未变更投资主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变更营业执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变更采矿许可证,其他部门变更相关许可证。
⒋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回头看”行动。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关闭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污染破坏环境、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同时,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停产整顿和关闭矿山名单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分别暂扣或依法吊(注)销有关证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责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全力推动矿山环境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