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的通知
(鄂府发〔2008〕1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关于煤炭资源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回头看”工作,有效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加强对煤炭矿业权转让的监管,促进煤炭资源科学、有序、高效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的发展大局和重大项目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整顿煤炭矿业权转让秩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的重点
(一)非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二)非法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分割转让露天煤矿采矿权的行为;
(三)非法转让为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矿业权行为。
二、规范整顿的要求
(一)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等名称不符的煤炭企业,必须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已转让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必须将出售、合资或者合作转让的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正在实施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的煤矿,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凡在2008年6月30日前未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据实提交证照变更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煤炭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公安、税务部门要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国土、煤炭、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凡需要变更矿业权的煤炭企业,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出售转让合同、合资转让合同或合作转让合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矿业权转让书面申请。转让申请被批准之日起,转让合同生效。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在收到转让批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非法转让,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灭火工程、露天煤矿开采严格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田(煤矿)火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7〕234号)和《鄂尔多斯市煤矿露天开采工程监督管理办法》执行,凡是以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形式分割转让矿业权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