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府办发〔2008〕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鄂尔多斯市发展改革委综合应急预案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保障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积极协助农业、经贸、科技、环保、国土等部门争取各项资金和项目,及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重点做好水利、环保、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工作,防患于未然;及时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状态,快速有效地开展综合应急协调工作,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发〔2006〕21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三)等级划分
1.Ⅰ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特别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未得到有效控制,或者突发性、破坏性很强,严重威胁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秩序。
2.Ⅱ级警戒
适用于达到严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的影响已经明显扩散。
3.Ⅲ级警戒
适用于较重程度的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状态已对个别地方产生较大影响,扩散态势尚不明朗,但领导小组根据有关地方或部门报告或监测预警信息,研究认为有继续扩散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