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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8年3月10日-11月20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当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自查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督促检查阶段(3月10日-11月20日)。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各旗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纠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和执法。在此基础上,市人民政府组织安监等部门不定期对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的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现场督查。主要包括:一是查职工和管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是否充分调动起来,有无思想障碍;二是查企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是否存在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现象;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四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五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申报建档监控情况;六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七是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八是查企业安全培训工作情况;九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情况;十是查旗区人民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情况。
  (四)“回头看”巩固阶段(9月16日-12月10日)。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市级抽查验收完毕后,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巩固检查工作。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七、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成立由旗(区)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工作小组。各旗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之一,抓紧抓实。要制定工作方案,组织有关部门,抽调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本旗区、本行业、本系统各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整治。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抓,对辖区、行业内的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排查清楚、整改到位。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情况的汇总和信息反馈。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要把消除隐患、防范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督促各企业、各单位从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和安全设施三个方面,全面排查各种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所有的隐患都要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标准“三落实”。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的跟踪督办,逐项检查,逐项整改,逐项验收,逐项销号,及时进行“回头看”、再检查,切实做到排查认真,整治坚决,成果巩固。坚决反对抓隐患排查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方案上、布置上,防止隐患排查走形式,治理走过场,确保隐患排查整治收到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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