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⒌公众聚集场所
(1)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整治人员密集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集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2)宾馆、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①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情况。
②疏散走道、楼梯和安全出口的设置、数量和形式以及保持畅通情况;公共区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属护栏符合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要求情况。
③防火、防烟分区设置情况。
④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栓等设施的配备和完好情况。
⑤集生产、加工、销售、储存、居住等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⑥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的使用维护情况。
⑦人员密集场所周围违章建筑、室外广告牌等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登记
(一)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
1.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隐患排查、登记以及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的落实。企业法人是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隐患排查负总责。
2.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等相关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
3.企业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重大险情随时报告。
4.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工作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行。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直接负责,要在督查有关部门和企业做好排查、登记、建档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排查隐患,要求企业落实整治隐患工作。旗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企业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现场核查。查出的一般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制定治理方案并监督其实施。各旗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治理工作进行核查,每季度组织一次全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