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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进一步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重点查处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开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取缔。符合立案条件的,要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持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或开采、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无证开采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停产整顿期间擅自开采的,由决定矿山停产整顿的机关负责进行查处。
  (二)清理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行为。以煤炭、铁资源开发为重点,对所有矿山企业开采活动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人的开采活动。对超层越界勘查开采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责令违法企业立即停止勘查开采活动,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处罚。凡存在越界行为经告知拒不停止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或采矿许可证。
  (三)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近年矿业权转让情况进行全面清查,严肃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变更探矿权、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四)严肃查处污染破坏矿山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保护区禁采区内进行采矿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要对污染严重、破坏矿山环境的企业,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六)彻底清查苏木(镇)政府、嘎查委员会,通过签署协议等不规范的招商引资方式无证采矿或侵害合法矿权人权益引发矿权纠纷、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行为,国土和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纪检监察部门要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七)对以灭火工程为名,实际进行露天采挖煤炭资源,造成矿山地质和生态环境破坏的行为要严厉打击,经委、安监、国土和公安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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