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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小煤矿测量及图纸管理规范》和《北京市小煤矿井下封闭管理规范》的通知

  第十三条 小煤矿企业对回采巷道应及时测量并填绘图纸(测绘间隔不得超过15天,未测巷道长度不得超过50米)。回采前必须先进行测量并填绘图纸,书面报乡(镇)煤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回采。
  第十四条 小煤矿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测绘人员,配置满足测绘需要的仪器,区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测绘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区、乡(镇)煤炭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测绘单位和煤炭管理部门审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小煤矿企业矿井测量和图纸绘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上报交换图纸时应出具审查意见,加盖本部门公章后,连同图纸一并上报。

  附件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小煤矿井下盲巷和栅栏、密闭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小煤矿,指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煤矿。
  第二条 井下封闭是指对井下盲巷(独头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按有关规定设置的栅栏、临时密闭和永久密闭。
  第三条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停用时间在1个月内应设栅栏,停用时间超过1个月但不足3个月应设临时密闭,停用时间超过3个月应设永久密闭。废旧巷道应设永久密闭。
  井下盲巷、透老空巷道和废旧巷道停风后6小时内必须按规定设置封闭,封闭设置地点支护应完好,距巷道口不得超过3米。
  第四条 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架设(或钢筋焊接成品)。架设栅栏,应沿巷宽每间隔1.0米,设1根牢固支柱,使用铅丝将板条或叉木与支柱捆绑牢固,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栅栏网孔尺寸不得大于200毫米×200毫米,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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