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产业化扶贫、扶贫贴息贷款中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
4、对农村牧区违反计划生育家庭自超生之日起5年内不纳入扶贫扶助对象范围。
(三)优惠。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安排相关资金和项目,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生育中的困难和问题。
具体目标:
1、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中,对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户家庭在报销比例方面要给予上浮3-5%。
2、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等予以优先优惠。对获得医疗救助的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大病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
3、在农牧区劳动力转移转产就业培训中要对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给予倾斜,在总培训人数中达到一定比例;农村沼气应用中要将项目区内的计划生育家庭优先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农牧业实用技术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中要对计划生育家庭实施全覆盖。
4、在改水改厕、人畜饮水工程、宅基地划分等方面,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牧区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
5、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征地面积为主要依据计算和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家庭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上限额度予以照顾;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要以家庭作为基本的补助单位,并适当提高对计划生育纯女户危旧房改造补助标准。
(四)保障。维护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育龄群众享受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
具体目标:
1、在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家庭。
2、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节育手术保险,具体办法由盟人口计生局协商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
4、采取公共财政和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为全盟独生子女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建立学生平安保险(试点)。
(五)补偿。高度关注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补偿扶助措施。
具体目标:
1、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落实好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