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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建立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

  (二)继续严格执行京办发[2007]21号文件,加强对存量办公楼及其土地资产处置的监管。市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新上办公楼项目,应按照“建新交旧”、“迁新交旧”和归口管理的原则,将原办公用房交由相应的办公厅,统一纳入存量办公用房管理,不得自行处置。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优先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资源中调剂解决。市级机关出售、置换、转让办公用房的,应按规定报请相应的审批机关同意,并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三)各区县政府应比照市里的相关规定,建立区县办公楼项目审核联席会议制度。对所有区县行政事业单位新上办公楼建设项目,都要按照规定权限,先由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分别提出初审意见,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提出审核意见,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再由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区县政府上报审核意见时,应将审核意见抄送区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四)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代建制工作。要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代建制在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中的试点范围,探索研究建立“统建统用”的办公用房供给模式。
  (五)加强对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的监管。对目前在建的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审计部门要进行专项审计,对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招投标、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查;对今后所有党政机关购置、联建办公楼项目,都要统一纳入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审核联席会议制度进行管理,与新建、改扩建办公楼项目一样进行统一监管。
  (六)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按照中办发[2007]11号和京办发[2007]21号文件规定,今后我市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一)对2007年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市级相关部门要组织一次回查,对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督导。
  (二)建立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察制度。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规划、土地、建设、审计等部门共同组成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联合督察小组,对市级和区县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进行经常性检查。重要的楼堂馆所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联合督察小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每年12月31日前,由市纪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向中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上报本年度我市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和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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