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08〕115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华北电网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北京地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本次电价调整范围和调整标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执行。具体价格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各类销售电价均为到户价格,即已包含应收取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三、以上电价调整自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北京市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 ├───┬───┬───┬───┬───┼──────┬────────┤
│ │不满1 │1-10千│35千伏│110千 │220千 │最大需量( │变压器容量(元/ │
│ │ 千伏 │ 伏 │ │ 伏 │伏及以│元/千瓦·月 │ 千伏安·月) │
│ │ │ │ │ │ 上 │ ) │ │
├────────┼───┼───┼───┼───┼───┼──────┼────────┤
│一、居民生活用电│0.4883│0.4783│0.4783│0.4783│0.4783│ │ │
├────────┼───┼───┼───┼───┼───┼──────┼────────┤
│二、非居民照明用│0.7785│0.7685│0.7585│0.7485│0.7385│ │ │
│电 │ │ │ │ │ │ │ │
├────────┼───┼───┼───┼───┼───┼──────┼────────┤
│三、商业用电 │0.7885│0.7785│0.7685│0.7585│0.7485│ │ │
├────────┼───┼───┼───┼───┼───┼──────┼────────┤
│四、非工业用电 │0.7385│0.7235│0.7085│0.6985│0.6885│ │ │
├────────┼───┼───┼───┼───┼───┼──────┼────────┤
│五、普通工业用电│0.7565│0.7415│0.7265│0.7165│0.7065│ │ │
├────────┼───┼───┼───┼───┼───┼──────┼────────┤
│六、大工业用电 │ │0.5995│0.5795│0.5595│0.5445│ 32.00 │ 21.00 │
├────────┼───┼───┼───┼───┼───┼──────┼────────┤
│其中:1、电石、 │ │0.5895│0.5695│0.5495│0.5345│ 32.00 │ 21.00 │
│电解烧碱、电炉黄│ │ │ │ │ │ │ │
│磷生产用电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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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化肥生 │ │0.3250│0.3170│0.3110│0.3060│ 18.00 │ 12.00 │
│产用电 │ │ │ │ │ │ │ │
├────────┼───┼───┼───┼───┼───┼──────┼────────┤
│七、农业生产用电│0.5160│0.5060│0.4960│ │ │ │ │
└────────┴───┴───┴───┴───┴───┴──────┴────────┘
附件2:
北京市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 电 分 类
| 1-10千伏
| 35千伏及以上
|
一、居民生活用电
| 0.3793
| 0.3793
|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
| 0.6355
| 0.6255
|
三、商业用电
| 0.6435
| 0.6335
|
四、非、普工业用电
| 0.6185
| 0.6035
|
五、农业生产用电
| 0.4230
| 0.4130
|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 0.2580
| 0.2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