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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征[2008]13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4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通知要求,凡从事报关代理业务的企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办理报关代理业务收取款项时,应开具统一的《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票样附后),不得开具其他发票。《专用发票》代码为:231000870151。
  二、《专用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发票联背涂绿色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二联业务联背涂绿色,第三联记账联背涂蓝色,第四联存根联使用配套打印纸。包装规格为100份/包,1000份/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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