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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完善本市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应提供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的承诺书(详见附件一)。
  浦东税务局参照此办法,市局将定期对登记受理处和浦东税务局的核准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承诺书;
  2.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3.税务变更登记需提供资料;
  4.开业登记合并事项实地调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承   诺   书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区(县)分局:
  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所提供的资料和填写的数据,均为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0  年  月  日

  附件2:
开业登记需提供资料

  (一)企业法人登记请提供以下资料及表格

  1.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3.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外商投资企业,则提供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为外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等外资金融企业,则提供银监会或保监会的批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市范围内迁移企业不需要提供)

  4.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有限公司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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