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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1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沪财预[2008]45号)


上海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申请新增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沪人[2008]3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925号)的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收取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水平(资格)考试费,执收主体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收费对象为参加上述考试的人员。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费包括报名费和考务费。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次10元。
  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社会工作实务(初级)》每人每科55元,《社会工作实务(中级)》每人每科65元。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每人55元,《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每人每科35元。
  三、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四、上述收费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方式按《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04]29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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