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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汉政办发〔2008〕50号 二○○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陕西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监测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量减排监测对象

  (一)国控、省控、市控、县控重点污染源;

  (二)当年有减排任务的其它污染源;

  (三)年度总量减排考核工作需要监测的其它单位和事项。

  第三条 总量减排监测项目及频次

  (一)废水必测项目为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和当年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因子,每季度监测一次。废气必测项目为排放量、二氧化硫和当年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因子,每季度监测一次。

  (二)废水和废气的选测项目按国家监测技术规范和全市统一规定执行,与必测项目同步,每季度监测一次。

  总量减排监测与现有常规监测、重点污染源监视性监测有重叠的,可一并进行,不重复进行监测。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确认

  (一)凡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必须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并进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二)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三)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管理按中省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总量减排监测由市、县环保局组织,环境监测站分工负责。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国控、省控、市控污染源监测,承担除省上负责校核以外的市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承担开发区、宁强、留坝县的总量减排监测。

  县区环境监测站负责对本县区控污染源总量减排监测。其中,镇巴县的总量减排监测由西乡县环境监测站负责,佛坪县的总量减排监测由洋县环境监测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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