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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环境统计季报使用国家“十一五”季报软件,只填报县(含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重点工业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治理及监测情况,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化情况及变化原因,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上报市环境统计调查中心和市减排办。数据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第十六条 环境统计年报使用国家“十一五”年报软件,全面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包括所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新增工业污染源情况、城市生活污染源排放及治理情况、医院废水排放及治理情况,对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原因。并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主要参数一并上报。

  各县区年报初步数据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市环境统计调查中心和市减排办。数据变化分析附页说明。

  第十七条 环境统计部门应动态掌握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减排企业及其排放变化情况,根据每季度监测值计算结果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校核,注意统计与减排的衔接,若差异较大需说明原因,与当季季报一同上报。

  第十八条 环境统计季报、年报数据经省、市环保局审核认定后反馈给县环保局,做到省、市、县、企业环境统计数据一致。如有不同,则以市环境统计数据为准核算县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和新增削减量。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中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校正公式和有关参数

  一、化学需氧量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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